东莞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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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及账户建立手续,违反了国务院《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则。东莞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则,于2025年3月3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东公积金罚〔2025〕2号),处以2万元罚款,并要求在收到该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处理罚款交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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