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乌鲁木齐市新翔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依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定批文件(乌环评定【2018】332号)和检验(乌环评定【2019】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乌环罚先(听)告﹝2021﹞MD-020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及听证请求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请求及陈说申辩请求。
你单位的排放区域为二类功用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备(办法)为未按规则运用或办理,少数抛洒、走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新疆尔自治区标准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施行办法》(试行)第八条以及《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则,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肆佰元,你单位活跃尽力合作生态环境部分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实行,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施行办法》的规则,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交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做了查询,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依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定批文件(乌环评定【2018】332号)和检验(乌环评定【2019】312号等依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则。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乌环罚先(听)告﹝2021﹞MD-020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及听证请求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请求及陈说申辩请求。
你单位的排放区域为二类功用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备(办法)为未按规则运用或办理,少数抛洒、走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新疆尔自治区标准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施行办法》(试行)第八条以及《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则,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肆佰元,你单位活跃尽力合作生态环境部分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实行,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施行办法》的规则,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交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