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年)》发布
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按照类别存储放置。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和法规、规划,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矿石码头实现挡风扬尘墙建设和运输系统封闭。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墙建设和封闭装卸、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大力推进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全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县(市、区)对250个餐位或以上的餐饮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对250个餐位以下的餐饮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严格落实市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地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等按职责负责)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废弃物。建立完整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100%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各县(市、区)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扩大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自2019年起,通过严控销售渠道、严控禁燃区域等措施,实现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深化“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配合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参加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参与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和市气象局、清远海事局等参与)
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的安排工业公司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和市供电局等参与)
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规模污染天气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全市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夏秋季臭氧(O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提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常态化开展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力推建立全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部门和化工园区要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施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时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公司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在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作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推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园区要于2020年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加强对环境监视测定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对比、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视测定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环境监视测定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动态监控、统计机制。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制度。建立宏观经济、能源、产业、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综合研判。(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和市供电局等参与)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公司(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清远海事局等参与)
定期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工业公司(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各县(市、区)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对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水平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市委宣传部牵头,清远电视台、清远日报等参与)
各县(市、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书,科学安排指标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环保责任,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牵头单位在推进工作中,可结合实际需要调整参加部门,各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考核不及格的地级市,省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现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市考核不及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以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各级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资产金额的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强化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保障,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方,市、县(市、区)、街镇各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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